(2013)温泰执民字第15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阙贵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贵长,陈大平,陈香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泰执民字第1512-2号申请执行人阙贵长。被执行人陈大平。被执行人陈香月。申请执行人阙贵长与被执行人陈大平、陈香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泰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12日,阙贵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阙贵长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3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75元,但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且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及其他财产管理单位查询,除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0元用以负担案件受理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0元,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此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泰执民字第15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