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鸿献与被告潘国瑞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献,潘国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李鸿献,男,生于1966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贺庄村1组10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611111538。委托代理人:魏吼闻,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潘国瑞,女,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住址同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30323160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献与被告潘国瑞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鸿献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鸿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香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