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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鸿献与被告潘国瑞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献,潘国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李鸿献,男,生于1966年1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贺庄村1组10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611111538。委托代理人:魏吼闻,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潘国瑞,女,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住址同原告。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30323160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献与被告潘国瑞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鸿献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鸿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香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