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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汤先发与李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20号原告:汤先发,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李扬东,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汤先发与被告李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维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先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扬东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先发诉称:2013年1月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2万元,约定于2013年10月8日归还,月利率为3%,由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没有结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2万元及从2013年1月8日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自已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诉讼的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本案经公开审理,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和辩论,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10月8日归还,约定月利率为3%,由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没有结果。为此,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2万元及从2013年1月8日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借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依法应予以调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扬东归还原告汤先发人民币22万元及利息(其中自2013年1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汤先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李扬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维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