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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陈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广东鸿昌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中油龙桥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鸿昌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油龙桥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陈民初字第555号原告广东鸿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蒙福玲。委托代理人杨勤,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油龙桥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梁灿。委托代理人刘红增,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鸿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油龙桥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油龙桥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中油龙桥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鸿昌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8.99元,由原告广东鸿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国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致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