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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虞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虞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钟绍亮、李焕锦。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锦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