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虞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虞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钟绍亮、李焕锦。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锦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