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商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志成与温州天马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天马贸易有限公司,陈志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商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天马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松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成。上诉人温州天马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志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温州天马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天马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小鸣审 判 员 叶雅丽代理审判员 王怡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