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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原告易星晶与被告李明洋、秦红、李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X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楼民二初字第64号原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委托代理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被告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被告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原告XXX与被告X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干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耀华、代理审判员冯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皇担任记录。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XXX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2012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整,并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整并自借款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000元整,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X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款协议及借条各一份。被告XXX辩称,找原告借款是实,但实际上原告只付了185000元本金,200000元借据中包含了已扣除的15000元利息,到目前为止只欠原告38000元的利息了。被告XXX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XX、XX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XXX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与被告XXX系朋友,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2012年6月30日,被告XXX向原告XXX出具借款协议:“本人因工地急需资金周转,借XXX200000元,周转一个月,10天付一次息”,同日,被告XXX向原告出具“今借到XXX现金200000元”的借条一张,借款人处有被告XXX、XX、XX的签名。原告XXX当即扣除了15000元利息,实际上原告XXX给付了被告XXX185000元本金。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一直不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X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原告主张事实和诉讼请求的认可。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明洋、秦红欠原告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原告债务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可自权利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起到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20000元,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只欠原告38000元利息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限被告XXX、X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3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XXX、XX、XX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