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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楚某某与被告商丘市九州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4号原告楚某某,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九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东段人民医院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正福,经理。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与被告商丘市九州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且已赔偿到位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九州置业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