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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银芬诉李波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张某,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30620372X,住奉化市江口街道沈家馋六板桥村73号。被告:李某,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906181478,住奉化市江口街道沈家馋六板桥村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