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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林梨梨与王江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98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13日,四川省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林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品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