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顾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68号原告:顾某,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商某,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人民陪审员 王尔荣人民陪审员 陈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栗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