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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顾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1868号原告:顾某,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商某,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人民陪审员  王尔荣人民陪审员  陈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栗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