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乔、湖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秀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乔,湖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2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乔。委托代理人:王德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江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章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江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秀琴。委托代理人:卢胜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乔、湖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秀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曙明审 判 员 肖宝英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