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丽华与被告张国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华,张国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吴丽华,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紫荆花苑103楼3门202室,身份证号码130203197303033346。被告张国栋,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130302197505281638。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华与被告张国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