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丽华与被告张国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华,张国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吴丽华,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紫荆花苑103楼3门202室,身份证号码130203197303033346。被告张国栋,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130302197505281638。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华与被告张国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