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执复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思怀与姚晓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王思怀,张际国,姚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怀中执复字第21号申请复议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思怀,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被执行人张际国,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被执行人姚晓兰,女,1968年4月8日出生,侗族,住怀化市。申请复议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步步高股份公司)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异议人步步高股份公司对扣留被执行人姚晓兰的房屋租金没有异议,提取姚晓兰的房屋租金收入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步步高股份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人步步高股份公司称:被执行人姚晓兰在申请复议人处的房屋租金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不能认定为收入。姚晓兰交付的物业配套设施场地存在诸多瑕疵,且将部分物业私自转让给他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额发票,故申请复议人有权拒付租金。执行法院应按到期债权执行,申请复议人提出异议后,不得对申请复议人强制执行。请求撤销鹤城区法院(2013)怀鹤执字第294-2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怀鹤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2012年5月4日,步步高股份公司与姚晓兰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姚晓兰将其位于怀化市迎丰东路158号“兰馨购物广场”负一层、第一层、第二层共计7712㎡的房产及配套场地、附属用房、设备设施出租给步步高股份公司,租赁期限自2012年5月20日至2032年5月19日,共20年。租赁费用(含租金、物业管理费、维修保养费、设备使用费等)按每月每㎡30元计算(免租期3个月),按季度支付,姚晓兰向步步高股份公司提交物业产权证明、收据、证照后15个工作日内步步高股份公司向姚晓兰支付定金200万元,从第一年的租赁费用中逐月抵扣。若姚晓兰未能提供足额发票,步步高股份公司有权顺延支付租赁费用。鹤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王思怀与张际国、姚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2月12日采取保全措施,扣留姚晓兰在步步高股份公司的租金280万元。该院在执行本案中,于2013年9月29日裁定提取姚晓兰在步步高股份公司的租金125万元,步步高股份公司未予协助。本院认为,债权和收入并无本质区别,法律未将二者明确区分开来。收入实质上也是债权,如买卖合同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卖方对买方享有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价款也即卖方的销售收入。申请复议人步步高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晓兰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姚晓兰对步步高股份公司享有请求支付租金的权利,即姚晓兰对步步高股份公司享有债权,但对姚晓兰而言,其获得的租金即为出租房屋所得收入,故鹤城区法院提取姚晓兰在步步高股份公司的房屋租金并无不当。鉴于步步高股份公司提出姚晓兰有违约行为,对支付租金数额、时间有异议,执行法院可分期提取,酌情确定提取租金的数额和时间。申请复议人步步高股份公司也可通过诉讼确定双方对租金的争议,但不得拒绝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贤良审 判 员 熊一超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