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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溪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苍溪民初字第44号原告赵某,女,生于1976年9月2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何某,男,生于1974年4月1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教师,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未按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