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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943号原告黄某。被告江某,香港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余下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黄某。审 判 长  周福升人民陪审员  黄联娟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