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943号原告黄某。被告江某,香港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余下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黄某。审 判 长 周福升人民陪审员 黄联娟人民陪审员 黎 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