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龙某某,沈某某,陈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924号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蒋某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龙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委托代理人凌某,株洲市石峰区湘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第三人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益恒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玉辉和人民陪审员何志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益恒代理审判员 张玉辉人民陪审员 何志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