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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姚素珍与张满民、张秀荣、张秀英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珍,张满民,张秀荣,张秀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姚素珍,女,1932年3月29日生,汉族。被告张满民,男,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秀荣,女,1958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秀英,女,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素珍诉被告张满民、张秀荣、张秀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80元。代理审判员  毕雪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