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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新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云海与钟素琼、方代玉、方云华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云海;钟素琼;方代玉;方云华;方晓云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新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方云海。委托代理人谢成,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钟素琼。被告方代玉。被告方云华。被告方晓云。委托代理人吴志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馨遥,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方云海诉被告钟素琼、方代玉、方云华、方晓云遗嘱继承纠纷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方利敏独任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方利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晓琼、杨远如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云海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云海撤回对被告钟素琼、方代玉、方云华、方晓云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云海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吴晓琼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