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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天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天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91号罪犯张天义,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天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天义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20日至2013年10月1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天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爱      厂审 判 员 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谷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