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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金粟粮油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金粟粮油有限公司,王金玲,李北平,新沂市平祥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张菁,孙岩,徐州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允曦,张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诉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江苏铜山锡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上海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徐州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南路姚庄工业园A座。法定代表人张菁,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徐州金粟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双沟镇双灵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金玲,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王金玲。被申请人李北平。被申请人新沂市平祥油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南京路53-1号。法定代表人李北平,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张菁。被申请人孙岩。被申请人徐州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南路徐州工学院东500米。法定代表人张允曦,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张允曦。被申请人张靖。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6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瑞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金粟粮油有限公司、王金玲、李北平、新沂市平祥油脂贸易有限公司、张菁、孙岩、徐州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允曦、张靖所有的价值6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