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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五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张晓亮与乔洪先、乔怀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亮,乔洪先,乔怀朝,新野县王庄镇王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五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张晓亮(又名张小亮),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乔洪先,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乔怀朝,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新野县王庄镇王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敬来,主任。原告张晓亮与被告乔洪先、乔怀朝、新野县王庄镇王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桥村委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亮、被告乔洪先、乔怀朝、王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敬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8月10日,被告乔洪先因事需资金,委托被告乔怀朝向我借款15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由被告乔怀朝、王桥村委会担保。后我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推托拒付。现请求被告乔洪先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乔怀朝、王桥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庭提交贷款条1份,用于证明1999年8月10日,被告乔洪先向原告借款15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由被告乔怀朝、王桥村委会担保的事实。被告乔洪先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但是该借款属用于我村农户电线整改,故该借款应由村委会偿还。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乔洪先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乔怀朝辩称,我是担保人,原告所诉借款属实,但是该借款属用于我村农户电线整改,故该借款应由村委会偿还。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乔怀朝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王桥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借款属实,该借款属用于我村农户电线整改,村委会账上显示该笔借款,但是因村委会经济困难,暂无力偿还该借款。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王桥村委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9年8月10日,被告乔洪先因事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贷款条王庄镇王桥村乔洪先贷张小亮现金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月息按1分5厘利息担保单位:王桥村委会担保人:乔怀朝贷款人:乔洪先99.8.10号”加盖了乔洪先和王桥村委会的印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乔洪先因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约定了利息,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乔怀朝、王桥村委会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故被告乔怀朝、王桥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乔洪先、乔怀朝称该借款是用于王桥村委会农户电线整改,应由村委会偿还。因被告乔洪先将借款用于农户电线整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在履行后另行向王桥村委会主张权利。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洪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晓亮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1999年8月10日起按月息1分5厘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乔怀朝、被告新野县王庄镇王桥村民委员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为85元,由被告乔洪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林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