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鄢道欣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豪成无纺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道欣,惠州市金豪成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鄢道欣,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委托代理人杨爱兵,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州市金豪成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法定代表人胡七金,总经理。原告鄢道欣与被告惠州市金豪成无纺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合计3144.8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鄢道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再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豪成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指定账户汇入3194.83元,此款含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3144.83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市金豪成无纺布有限公司已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规定缴交了3194.83元,此款中的3144.83元应清退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由本院收取。退款后,本院执行完毕,予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阳法民三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醒 非审判员 黄志锋审判员钟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