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罗万顺诉临泉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顺,临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罗万顺。委托代理人:王梁,临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琦,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临泉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委托代理人:王文齐,临泉县公安局韦寨派出所民警。原告罗万顺不服被告临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临泉县公安局自行撤销了临公(韦)强戒决字(2013)第4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罗万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万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万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成宇审 判 员 程晓明人民陪审员 韦莉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树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