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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法民初字第03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皮敬忠与林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敬忠,林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574号原告皮敬忠,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敬忠与被告林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敬忠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敬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敬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0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皮敬忠负担。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