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梁汝华与胡建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汝华,胡建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梁汝华,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委托代理人:赵茜、陶兴业,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胡建豪,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原告梁汝华诉被告胡建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志专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茜、陶兴业,被告胡建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19日,被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向该行借款10万元,年利率16.2%,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同日,原、被告及陈佩兴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三人自愿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分别向三人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拖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贷款,2012年8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从原告账户扣款9039元,2013年4月1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从原告账户扣款28976.47元,原告合计代被告偿还借款38015.47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代偿还的款项38015.47元。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38015.47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借据;2.小额贷款联保协议;3.活期明细、联保组成员代偿欠款证明。被告辩称:被告认同原告起诉的事实,但是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以发放员工工资的名义向被告借款2万元现金,应当予以扣除。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被告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向该行贷款10万元,年利率16.2%,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同日,原、被告及陈佩兴共同作为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作为甲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原、被告及陈佩兴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乙方任何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告发放借款10万元。因被告未能依约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8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从原告账户扣款9039元,2013年4月1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从原告账户扣款28976.47元,原告合计代被告偿还借款38015.47元。后被告未向原告清偿上述代付款项,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确认原告诉称属实,但主张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被告借款现金20000元,应予抵销,被告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确认其向被告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借款10万元,原告为借款保证人,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代被告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38015.4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代付款38015.4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向其借款20000元,应予抵销,但被告对此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予确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建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汝华支付38015.4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志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