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邱加光与潘倍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加光,潘倍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8号原告邱加光,男,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倍昌,男,汉族,居民。原告邱加光与被告潘倍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原告要求对被告潘倍昌所有的闽FU26**小轿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潘倍昌所有的闽FU26**小轿车采取限制过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宗赞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葛慧颖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作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