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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33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在华,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冯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