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张华礼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礼,吕秀文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96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华礼(乳名小四),男,1967年5月2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涡南镇郑庙行政村裴圩自然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28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周纪闽,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秀文(乳名柱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涡南镇史庙行政村枣园自然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礼、吕秀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广杰,被告人张华礼及其辩护人周纪闽,被告人吕秀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华礼明知自己收购的蓝色福田五星牌摩托三轮车系被盗车辆,仍以2300元的价格向吕秀文出售并从中牟利。被告人吕秀文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该车系2010年刘计划被盗车辆,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583元。二、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华礼明知自己从邢守管处低价收购的蓝色跃进三轮车系被盗车辆,仍以1700元的价格向邵先进出售并从中牟利,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562元。三、2010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华礼明知自己从邢守管处低价收购的黑色宗申两轮摩托车系被盗车辆,仍以1800元的价格向张凤安出售并从中牟利,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012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华礼收购的蓝色福田五星牌摩托三轮车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华礼、吕秀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身份证明,被盗车辆信息,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邵先进、张凤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礼、吕秀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交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意见相同,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华礼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吕秀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蓝色跃进三轮车及黑色宗申两轮摩托车各一辆,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李春杰审判员 刘 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莞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