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邻水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汪学银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保字第13号原告邻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明,局长。被告汪学银,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邻水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汪学银(2014)邻水民初字第139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邻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将被告汪学银所有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及财产权益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为其请求得到本院支持,原告邻水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汪学银在中国工商银行邻水支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汪学银在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对被告汪学银在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溪支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上述账户冻结金额以100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占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