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郑永福与王世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福,王世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宽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郑永福,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世波,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郑永福诉被告王世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永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世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永福诉称,2010年8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出资15,000元人民币,在原告宅基地上建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约定,如果该无籍房屋被拆迁,补偿款各一半。2011年7月6日,该房屋被拆迁,每平方米补偿550元人民币,,共计补偿49,500元人民币。2011年7月16日,被告以欺骗手段,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该房屋不是补偿的前,二十49平方米的楼房。原告为了表示诚意,将补偿款45,000元交给了被告,给被告查明事实真相时间,被告也承诺3个月内给付原告所得份额。可被告至今不归还原告补偿款,经原告多次讨要,拒不给付,故诉讼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世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原、被告经口头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出资15,000元人民币,在原告宅基地上建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同时约定,若该房屋拆迁,双方各得补偿款50%。2011年7月6日,该房屋被拆迁,每平方米补偿人民币550元,共计补偿49,500元。2011年7月16日,双方就上述内容补签书面《协议》和《附加协议》,原告将所得补偿款45,000元给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应得部分,经协商未果,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口头协商达成共同建房协议,并就拆迁后补偿事宜进行约定,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有效。现该房屋被拆迁并进行了补偿,原告取得补偿款并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应得款项,违背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应得的款项,应予支持,被告无故占用原告的款项,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亦应予支持。被告王世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永福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7月17日起至给付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世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李晓冬人民陪审员 张占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