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三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景会、王淑芳与王森廷、周口市吉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会,王淑芳,王森廷,周口市吉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三初字第37号原告王景会。原告王淑芳。被告王森廷。被告周口市吉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会等诉被告王森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豫P×××××(豫P×××××挂)号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自有的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豫P×××××(豫P×××××挂)号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