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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李 某 某 诉 被 告 郑 某 某 子 女 抚 养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淮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女。上列当事人为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