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李 某 某 诉 被 告 郑 某 某 子 女 抚 养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淮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郑某某,女。上列当事人为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