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普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周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普民初字第16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负责人许朝辉。被告周梅。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诉被告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诗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