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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新超亮特种显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国联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超亮特种显示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国联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146号原告深圳市新超亮特种显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技术工业村R2B1F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杰、裴海燕,均为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国联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国家软件产业基地高普路1037号6-7楼。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政权、辜秋月,均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新超亮特种显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国联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超亮特种显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520元减半收取19760元,由原告深圳市新超亮特种显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桂娟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美婷王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