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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马树刚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马树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亚妹,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树刚。委托代理人唐绍斌,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树刚追索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睿德公司于二审调查时陈述认可原审关于2011年及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判项,并认可马树刚为普通保安员,保安队长安排其工作。本院认为,睿德公司与马树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睿德公司认可原审关于2011年及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判项,因此,本院对原审的该判项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睿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马树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睿德公司上诉主张马树刚擅离职守,导致发生失窃事件,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睿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对员工马树刚、杨某的处罚通知》,睿德公司查实马树刚“因带员工体检,却未能协调好值班人员导致出现无人管理安全漏洞”,睿德公司据此解除与马树刚的劳动合同,睿德公司应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马树刚系普通保安员及宿舍管理员,并无管理权限,依照常理,并无协调值班人员的权限及职责,且其带员工体检系处理睿德公司业务,并不存在擅离职守的情形,睿德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马树刚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妥当,原审认定睿德公司违法解除与马树刚的劳动关系违法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睿德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睿德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