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行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开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元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元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衢开行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开化县。法定代表人:朱佑斌,局长。被执行人:吴元来,浙江杭州人。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开计罚征字(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经营的开化同济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违规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64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送达了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开计罚征字(201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利球审判员 汪志松审判员 毛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