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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泌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0月30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外逃,2013年11月1日上网追讨,当日被抓获,2013年11月6日被带回泌阳县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院检察员卢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泌阳县郭集乡的黄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12日雇佣工人将自己家的林坡采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砍伐林坡的蓄积为12.8415立方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被砍伐树木照片,证人代荣记、郭书彦、姜金付、宋书伟证言,抓获经过,林业技术鉴定书,被告人黄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泌阳县郭集乡的黄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12日雇佣工人将自己家的林坡采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砍伐林坡的蓄积为12.841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被砍伐树木照片,证人代荣记、郭书彦、姜金付、宋书伟证言,抓获经过,林业技术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自己所种的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而砍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又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平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