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昆山国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启圆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国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启圆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98号原告:昆山国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李易升。委托代理人:王怀刚、李泽江,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启圆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周贵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国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启圆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国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由原告昆山国置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琦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尚雅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