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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李X、常X、李XX、孙XX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常X,李XX,孙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00202号公诉机关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生,天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刘通,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X,男,锡伯族,1991年3月4日生,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暂住葫芦岛市龙港区。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未成年人)。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宋宇,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XX,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生,天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岩,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XX,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生,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暂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克章,辽宁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以葫龙检刑诉字(2013)第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常X、李XX、孙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刘通,被告人常X及其辩护人宋宇,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卢岩,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徐克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于2011年年初,接触到“XXX城”的赌博网站,并开始在该网站上进行赌博(百家乐),后李X了解到作该网站代理能够挣到钱,遂于2012年7月份被发展成为天津市该赌博网站的代理,并开始在天津市建立赌博会员账号发展下线的赌博会员。2013年3月初,被告人常X到天津找到被告人孙XX,常X与孙XX商量开设网络赌博现场的事情,并对孙XX承诺挣钱后分给孙XX一部分。常X向李X要一个赌博的会员账号并称要在葫芦岛作一个网络赌博的现场代理,随后二人商量好获利的分配方式,李X就用自己的代理权限给常X建立了多个赌博会员账号供其代理赌博现场使用。常X在租的房子内与孙XX共同组织网络赌博。2013年3月中旬,常X打电话给李X让李X一起过来组织网络赌博。同年3月25日李X驾车来到葫芦岛与常X在租住的房屋内一起开设网络赌博的现场,直到2013年4月8日案发。另查明,被告人李X于2013年3月中旬来葫芦岛后,建立了一个赌博会员账号提供给刘某甲用于赌博。在葫芦岛期间,李X给天津赌博下线开设账号并由被告人李XX收取赌资,通过转账或存款的方式打到李X的名下的银行卡内。李XX在李X到葫芦岛期间还帮助李X用李X提供的代理账号给别的会员账号充值过一万分,并且给李X从另一个天津代理“小亮亮”处要过三个会员账号供被告人常X开设的网络赌博现场使用。被告人李X、常X、李XX、孙XX在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董X、李X、闫XX、刘X、李XX、刘XX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协助冻结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查询清单及明细,情况说明,物证照片及说明,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常X、李XX、孙XX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正确,应予确认。被告人李X、常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XX、孙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常X、李XX、孙XX自愿认罪,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常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陈志伟代理审判员  谷 月人民陪审员  张东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