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高俊辉等与被告李艳(春)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辉,段金松,孙洪旭,李艳(春)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61号原告高俊辉。原告段金松。原告孙洪旭。被告李艳(春)青。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冀J79M**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对该车进行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世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