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固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曹小颍诉被告方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小颍;方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原告曹小颍诉被告方远离婚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固初字第201号原告:曹小颍,女。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远,男。原告曹小颍诉被告方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颍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小颍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光辉、被告方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小颍诉称:我和被告方远于2008年1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3月25日生育一子方某某,2009年9月15日在临颍县民政局补领了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打骂,特别让我无法忍受的是,稍有不顺,被告即对我拳打脚踢。2012年8月份,我和被告因生气分居至今,现在我们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我承担。被告方远辩称:我和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后来原告犯了点感情上的错误,我才动手打了她,但是年轻人犯点错误难免,我愿意原谅她,继续和她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告曹小颍和被告方远系自由恋爱,2008年1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9年9月15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农历三月二十五日生育一子,取名方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只是后来因家务琐事及彼此间的一些误会生气争吵。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原告曹小颍与被告方远自由恋爱多年后结婚,感情基础应该是牢固的。对于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后来因原告自身犯下的感情错误,被告打过原告,对此,被告表示打人不对,并且愿意原谅原告,并和原告以后好好过日子,由此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为维护其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给孩子一个温暖又完整的家,并给原、被告双方一个和好如初的机会,对原告曹小颍要求与被告方远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小颍与被告方远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小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仝海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