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健洪与陈伟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陈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冯 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英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