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谭阳、江阳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谭阳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阳,江阳,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10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阳,男,1989年5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欧庭阳,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江阳,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3年6月2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覃德,男,1993年3月31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3年9月19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阳、江阳、覃德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谭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谭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江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覃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谭阳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10月20日5时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博宾大酒店8802房将上诉人谭阳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云生代理审判员 龚 琰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三款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