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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漳执行字第5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朱雪意与黄新淼、吕小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雪意,黄新淼,吕小青,黄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漳执行字第570-2号申请执行人朱雪意,女,汉族,退休教师,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新淼,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吕小青,女,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第三人黄潇,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漳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黄新淼在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的存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黄新淼所有的在第三人黄潇名下的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的存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蔡  仔  颖审判员 易  圣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丽琼(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