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伟杰、朱小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伟杰,朱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晟红,局长。委托代理人林珊,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伟杰,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小梅,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3日以被执行人陈伟杰、朱小梅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12年8月27日生育一男,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属未婚生育。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01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陈伟杰、朱小梅征收社会抚养费13680元,限于2013年9月12日前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01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于2013年8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伟杰、朱小梅。送达后,被执行人陈伟杰、朱小梅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陈伟杰、朱小梅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01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陈伟杰、朱小梅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01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伟杰、朱小梅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新罗计生征决字(2013)第10201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13680元。三、被执行人陈伟杰、朱小梅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泓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