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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行审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慈溪市住房和建设局与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慈溪市住房和建设局,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慈行审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戚春良,局长。被执行人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叶剑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3月1日作出慈住建罚决字(201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承建的慈溪市三金智能仪表有限公司1号厂房、2号厂房、办公楼、研发中心、附房等工程,在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由于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混凝土结构子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项、《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之规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并在45日内整改完毕;二、罚款402500元及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3月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于2013年3月6日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慈政复决字(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慈住建罚决字(2013)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并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甬慈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慈住建罚决字(2013)第3号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因不服本院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申请执行人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慈住建罚决字(2013)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勤审 判 员 戎 安 达代理审判员 岑 央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