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执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钱一×与钱二×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一×,钱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民执字第1999号申请执行人钱一×。被执行人钱二×。申请执行人钱一×与被执行人钱二×继承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执字第199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