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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恢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云霞、颜友智、史艳与被执行人孙胜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云霞,颜友智,史艳,孙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恢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曹云霞,女。申请执行人颜友智,男。被执行人史艳,女。被执行人孙胜利,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艳、孙胜利名下银行存款贰拾万零玖仟玖佰壹拾柒元整(20991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培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