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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372号,莫维汉,贩卖毒品,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维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372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维汉,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莲花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6月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维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符晨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文美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维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被告人莫维汉在桃江县武潭镇境内,先后2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薛利人,共计2.0克,获毒资人民币2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2月7日,吸毒人员薛利人打电话向在常德务工的被告人莫维汉购买毒品,并出300元路费让被告人莫维汉将毒品送至武潭镇给自己。被告人莫维汉从常德租车送毒品冰毒到武潭镇中心医院附近后,电话联系薛利人过来取毒品,后被告人莫维汉在车上以800元的价格贩卖1克冰毒给吸毒人员薛利人,吸毒人员薛利人共计付给被告人莫维汉现金人民币1100元。2、2013年2月25日左右,吸毒人员薛利人打电话向正在常德务工的被告人莫维汉购买毒品,并出300元路费让被告人莫维汉将毒品送至武潭镇给自己。被告人莫维汉从常德租车送毒品冰毒到武潭镇中心医院附近后,电话联系薛利人过来取毒品,后被告人莫维汉在车上以800元的价格贩卖1克冰毒给吸毒人员薛利人,吸毒人员薛利人共计付给被告人莫维汉现金人民币1000元,还有100元尚未支付。被告人莫维汉于2013年8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于2013年8月16日将其押回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莫维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薛利人、薛跃宗的证言及被告人莫维汉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维汉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莫维汉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莫维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莫维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维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莫维汉的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晨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文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